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수행사례2026. 05. 19

蒙古国籍非法滞留者临时解除保护措施许可/获批为期3个月的保释期限

委托人国籍 蒙古国
签证类型 C-3(短期访问)
职业 保洁公司 保洁员
案件详情 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回国,成为非法滞留者,遭到举报后被外国人保护所关押
案件结果 保释申请获批,考虑到手术及疗养所需时间,临时保护解除期限指定为3个月
 

1. 当事人情况及案件事实关系

本案当事人A某在2019年左右持短期访问签证访问韩国,由于新冠疫情突然爆发,单程航班大幅缩减,委托人不得不继续滞留在韩国。在韩国滞留期间,为了维持基本生活,委托人开始以非法滞留者身份在一家入户保洁公司从事入户清扫工作。 据当事人称,虽然一整年都在恶劣的环境中从事体力劳动,但看到清扫后变得干净整洁的建筑,觉得很有意义。 此外,当事人A某患有先天性“动脉导管开放症”,为了能够在医疗水平高于本国的韩国接受手术,A某一直以来都在努力工作筹集手术费用。 一天,A某像往常一样工作后在准备离开时,警察接到举报,进入企业办公室并将A某抓获,送往外国人保护所,对其采取了关押措施。 A某所在公司的企业主怀着对A某健康状况的担忧和希望A某对韩国留下美好记忆的心情,委托MAJUNG律师事务所为A某申请临时保护解除。  

2. 案件的争议点及MAJUNG的策略(解决过程)

A某患有名为“动脉导管开放症”的先天性心脏疾病,在韩国临时用药物抑制胸痛症状。被外国人保护所拘留后,A某所持药品几乎用尽,因此出入境事务所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允许A某在保护措施进行期间到医院接受治疗。 A某的主治医生表示,药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蒙古国的医疗技术不支持进行此类手术,A某必须在韩国接受手术治疗。 除此之外,A某工作的保洁公司企业主主动提供了保释所需的保证金,并为A某准备了离开韩国前可以居住的场所。 MAJUNG律师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及与主治医生的对话内容等证据资料,并以此为基础积极主张A某获得保释接受治疗的必要性。  

3. 案件结果及委托人权益

最终,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批准了A某的临时保释申请。 考虑到在韩国接受手术后所需的疗养时间,临时保释时间确定为3个月。  

4. 判决结果的意义(社会意义)

参照《出入境管理法》第65条(临时保释)和《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79条(临时保释)的有关规定可知,临时保释申请程序比想象中要复杂得多,保释条件和审查标准也很严格。一旦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对涉事非法滞留者或强制出境对象采取保护关押措施,申请临时保释是很难得到批准的。 但是,MAJUNG律师事务所具备出入境管理事务所事犯科、难民科工作经验的金容骏代表律师牵头进行本案,负责团队非常了解申请临时保释的程序及申请时需要强调的情况以及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方面的想法,因此,本所比其他任何律所都有能力顺利地解决此类案件。 我们迅速掌握了本案当事人A某的情况,通过多次执行类似案件累积下来的经验,在委托人及企业主的协助下,获得了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的保释批准。当事人目前已经离开外国人保护所,正在准备接受手术。   如果突然被外国人保护所拘留,对临时保释程序不太了解的外国人很可能会惊慌失措,再加上韩语不熟练,对外国人而言无疑雪上加霜。 因此,如果因非法滞留或强制出境令而遭到外国人保护所的拘留,建议尽快聘请具备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工作经验或熟悉外国人临时保释程序的律师代为处理有关事务。   在此MAJUNG律师事务所衷心希望A某能够顺利接受手术,好好疗养,尽快回到祖国与久违的家人团聚。 此外,再次感谢相信并委托MAJUNG的本案委托人。 我们将诚挚对待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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