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수행사례2026. 05. 19

判决支付亡故中国工人的未支付部分退职金/诉讼胜诉

当事人身份 专业印刷企业劳动者
案件详情 当事人在从事印刷及运送业务的过程中被坠落的印刷机击中致死
特别事项 当事人为中国国籍,雇主拒绝支付死者的退职金,因此遗属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负责人 金容骏代表律师,金周衡副代表律师
案件结果 退职金诉讼胜诉,雇主支付约1300万韩元退职金
 

1. 当事人情况

已故当事人是中国国籍的外国劳动者,在首尔的一家专业印刷企业工作。事故当日,死者在搬运印刷机器时被机器压住,令人惋惜地离开了人世,留下母亲和妻儿,怀着悲痛的心情考虑后续如何维持一家的生计。在后事处理过程中,遗属得知死者此前已在该企业工作超过一年,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退职金。随后家属向劳动厅提起了申请,劳动厅也要求雇主向遗属支付约1200万韩元的退职金,但企业主始终未履行。最终,劳动厅甚至以该企业为对象向检察机关提起了诉讼,尽管如此企业主仍迟迟不向遗属支付有关退职金。此后遗属委托MAJUNG外国人中心代理进行退职金诉讼。  

2. 案件的争议点及解决过程

(1)对企业主方主张的反驳   劳动厅表示针对本案已向检察机关提起诉请,但企业主仍未支付退职金,因为企业主主张称在当事人死亡前已经分几次支付了退职金,因此没有仍需支付的部分。   但是,经过MAJUNG细致的调查发现,没有客观的证据能够支持企业主的陈述。   在诉讼中,客观证据是最为重要的,MAJUNG律师团队深知这一点并在诉讼业务进行过程中尽全力收集整理客观证据。   由于本案中企业主方面未能提交支持自身陈述的客观证据,因此MAJUNG方面占据了有利地位。     (2)对释明准备命令的反驳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下达了“释明准备命令”,称死者是中国国籍劳动者,因此应该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计算赔偿金额。 *解释准备命令是指法院要求涉事方对诉讼事实做出更加具体的解释陈述并以书面形式提交 由于被告方企业主始终坚持自己的主张,且死者是中国国籍情况较为特殊,因此MAJUNG充分利用了法院的释明准备命令,积极进行准备。 首先,MAJUNG律师团队以国际私法第49条第1项为依据,承认本案死者继承问题应依据中国法律处理。但根据中国国际私法规定,关于继承问题,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法律”。   最终,按照国际私法第9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处理,但根据中国法律需要适用大韩民国法律时则根据大韩民国法律实施继承,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 这是MAJUNG律师团队通过无数次案件处理经验掌握的跨国案件处理诀窍,在这一基础上MAJUNG表明我方不改变赔偿请求宗旨的具体理由,再次敦促法院尽快进行审判。  

3. 案件结果及委托人权益

法院最终接受了MAJUNG的主张,判决被告企业主向本案死者遗属赔偿约1400万韩元的退职金,企业主也在判决前放弃了自身主张,提出了向长期以来情感收到巨大伤害的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约1300万韩元的和解提案。根据判决结果,企业主需以每年20%的比例向死者家属支付退职金,但是由于企业主并不具备相应赔付能力,因此希望一次性支付退职金。最终死者家属也接受了企业主提出的一次性赔付请求,未经其他程序直接收到了有关退职金。  

4. 判决结果的意义(针对判决结果的说明)

本案中,经过长时间的诉讼程序,中国国籍劳动者的退职金得到返还,这对在韩务工的外国人劳动者而言意义重大。大韩民国国内目前有比想象中更多的外国人劳动者,每年都会发生数十起甚至数百起因工伤事故导致外国人劳动者丧生的惨案,但此前许多死者家属都未能收到应得的损失赔偿和退职金,这种不正当的情况比较普遍。 MAJUNG通过本案判例向韩国社会明确表示外国人劳动者也可根据国际私法在韩国依法领取退职金。 “都是非常善良的人,失去孩子的母亲是最痛苦的。” 和死者母亲通话后,MAJUNG代表律师在案件沟通群中这样说道。   如果您在韩国遇到上述事例中因外国人劳动者身份而不能正常申领退职金的情况,或遭到企业主的不当对待,请及时寻求MAJUNG的帮助。 最后,再次感谢失去亲属后在巨大悲痛之选择信任MAJUNG的各位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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