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离婚如果方式选择错误,很可能导致程序停滞。
例如,本想与外国籍配偶协议离婚,但若对方已经出境、无法出庭,协议离婚将难以继续。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如果起诉状未能成功送达,法院也无法开庭。现实中,常出现当事人虽有意离婚,却因程序问题无法推进的情况。因此,在启动离婚程序前,务必准确确认可供选择的方式。
国际离婚程序,究竟该从哪里开始?
当与外国籍配偶的婚姻难以维系时多人会考虑在韩国提起国际离婚程序。 但国际离婚并非提交几份文件就能完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法律与实践的双重检验。从协议离婚是否可行,到是否必须诉讼,都需要逐步明确判断。尤其当对方身在国外或失去联系时,程序更容易中断。 因此,即便离婚意愿明确,若实际推进困难,也应在初期阶段就厘清可行的离婚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浪费。特别是与外国籍配偶沟通不畅或对方下落不明时,应采取与一般离婚完全不同的应对策略。 国际离婚在不同阶段各有其判断标准与要求,因此相较于独自准备,在有实战经验的国际离婚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更容易稳妥启动。
1. 在韩国进行国际离婚的两种方式
与外国配偶离婚,基本可按照韩国法律规定的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① 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均同意结束婚姻,且能共同出席法院程序。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提交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且外籍配偶也需亲自到庭,法院方予认可。若对方已出境或失联,则无法通过协议离婚。 ② 诉讼离婚:若协议困难或对方不配合,则须提起诉讼。 只要理由充分,即使对方不同意,也可启动国际离婚程序。即使对方身在国外,只要符合管辖条件,韩国法院就有权审理。 但提起诉讼后,仍须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如对方地址不详或长居海外,需提前做好相应准备。2. 若对方下落不明,可申请“公示送达”
如外籍配偶已出境或失联,导致起诉状无法直接送达,诉讼程序可能无法启动。此时可向法院申请“公示送达”,视为已完成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声称“不知道地址”就能获准,必须提交曾尝试联系、邮件被退回等证据,证明确实无法送达。 以下情况可能获准公告送达: 1. 对方居住海外但地址不详 2. 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 3. 短信、电话等联系均无回应 4. 寄往最近住址的邮件被退回 法院只有在充分证据表明无法确认地址、送达失败时,才会允许公示送达。若证据不足,申请可能被驳回,导致程序中止,因此初期应对非常关键。3. 为什么需要国际离婚专业律师?
国际离婚程序复杂,个人很难独立完成。从适用哪国法律,到能否在韩国提起诉讼、离婚后能否继续在韩居留等,都会引发一系列复杂问题。 而国际离婚专业律师可在以下方面提供协助: ① 确认适用法律 → 若夫妻国籍不同,可能适用外国法,需先行判断; ② 诉讼可行性审查 → 判断韩国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 ③ 应对对方失联 → 若对方拒不回应或下落不明,评估公告送达可行性并准备材料; ④ 处理居留资格问题 → 若外籍配偶签证即将到期,可结合子女抚养或过错事实,判断是否可变更签证类型; ⑤ 判决后生活安排 → 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等实际问题,不仅帮助获得判决,更为判决后的生活奠定基础。- 因此,国际离婚专业律师不仅是代提交文件者,更是从程序推进到判决后居留、生活安排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持的实际帮手。
4. 成功案例:通过反诉推翻对方请求并赢得抚养权的国际离婚
一位韩国委托人与俄罗斯籍配偶结婚并育有子女,对方出境后失联多年,双方长期分居。之后对方突然单方面提起国际离婚诉讼。 据此,委托人在本所国际离婚专业律师的协助下,以配偶违背婚姻维系义务、且完全未参与子女抚养为由提起了反诉。委托人收集并提交了长期以来实际抚养子女、承担教育费与生活费的证明材料,并强调对方诉状中甚至未提及子女相关内容。 审理过程中,因管辖权问题法院认定需安排子女入境,我方同时代为处理了子女签证签发等出入境手续以作应对。最终,法院采纳了委托人的反诉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将子女的亲权与抚养权判归委托人,并责令配偶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国际离婚,比诉讼更重要的是“诉讼前的判断”
要提起诉讼,必须同时确认:能否协议离婚、对方地址是否明确、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起诉状如何送达、适用哪国法律等。尤其当对方在海外或失联时,仅“公示送达”一项就足以影响诉讼能否继续。 因此,国际离婚案件从一开始就伴随风险,若无专业律师协助,个人推进具有很大局限性。- 大韩辩协认证家事专业法律代理人
- 具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实务经验的移民·签证法律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