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수행사례외국인2026. 05. 19

通过行政诉讼取消外国人出境命令及滞留期限不予延长处分 / 胜诉判决

当事人国籍 中国
案件详情 当事人为委托人的未成年子女,因涉嫌电信诈骗产生犯罪记录,导致未能延长签证,收到了出境命令
特别事项 本案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在所有家人均在韩居住的情况下独自收到了出境命令
案件负责人 金周衡律师
案件结果 胜诉,出境命令取消,滞留期限不予延长处分取消
   

1. 当事人情况及案件详情

本案委托人是在韩生活的中国人,其中国籍未成年子女因在韩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导致签证延长未能正常进行,接到出境命令后来到MAJUNG外国人中心寻求帮助。 当时当事人仅有十几岁,在社区网吧认识的朋友委托其跑腿并支付小额现金作为跑腿费,当事人在对犯罪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了电信诈骗犯罪。由于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因此受到了监护委托和保护观察等处分。 委托人本人的签证正常延长,但因存在犯罪情况,其子女的滞留资格延长申请遭到了驳回,并接到了要求其子女离开韩国返回中国的出境命令。当时,与委托人再婚的韩国男性,弟弟,及其其他家人等均在韩国生活,如果该子女独自出境,情况将非常复杂,因此委托人紧急向MAJUNG咨询了有关应对事宜。 针对这一情况,MAJUNG提供了针对未成年子女滞留期限不予延长处分及出境命令提出行政诉讼的具体方案。  

2. 案件的争议点及MAJUNG的主张(解决过程)

首先,由于出境期限较为紧急,MAJUNG首先在出境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诉状,之后为了进一步掌握本案事实关系,MAJUNG详细整理了原告及其子女的家庭关系及造成出境命令的犯罪事实情况等。 1) 主张未成年人适用少年法酌情处理之规定 由于当事人涉案当时尚为事理辨别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所以并未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而作为子女的当事人和作为母亲的委托人在事发后都在真心反省,仅凭该犯罪行为便下达出境命令存在处罚过当的情况。 我们主张当事人通过在社区网吧结识的熟人,在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牵连进犯罪案件,且除本案外并无其他前科,与专业的金融电信诈骗犯罪者有本质区别。作为少年犯,当事人已经受到了合理的处罚,彻底地接受了防止其再犯的法制教育,且出于对遭到遣返独自回到中国的担忧,再犯的可能性也并不大。 另外,作为当事人母亲的委托人已经与韩国配偶结婚,在韩国重新组建家庭,因此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如果回到中国,将面临完全没有监护人照拂的情况。MAJUNG主张,即使是外国人,家庭团聚的权利也应得到基本保障。MAJUNG律师还强调,从人道主义角度来看,未成年人仅因一次非故意犯罪就遭到强制遣返需要独自出境,该处罚过于严酷。 此外我们还提交了出生在中国的涉事未成年人为了适应韩国文化,正在准备鉴定考试,且在韩国境内进行志愿服务活动等健康正常的社会活动。另外,我们还提交了其就学地区的支援中心成员书写的请求当事人在韩国与家人正常生活的请愿书。   2) 主张出入境管理局越权滥用裁量权 本案律师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还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例。大韩民国驱逐外国人出境所获得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大于该外国人在韩停留期间形成的社会基础、家庭结合权等私人利益之总和,同时,在下达出境命令时还应考虑涉事人员是否有可能继续做出危害韩国经济和社会秩序、破坏韩国公序良俗的行为,否则,武断地决定将外国人强制驱逐出境可被视为出入境厅对裁量权的偏离和滥用。 MAJUNG积极主张本案中的未成年当事人①是事理辨别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对犯罪行为没有形成认知;②已经根据少年法受到了与其犯罪行为相符的惩罚;③当事人若独自出境,中国国内并无其监护人;⑤当事人为了适应韩国生活正在进行多方面的努力等,表示与本案当事人遭到驱逐后所丧失的权益之总和相比,将其驱逐后韩国所能获得的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大。同时MAJUNG还主张,仅凭一次犯罪行为,很难认定当事人今后可能会继续做出有损社会秩序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出境命令处分是出入境厅对裁量权不当滥用的结果,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3) 提交证明材料 出入境厅针对上述内容回答称,出入境行政部门以谋求国家安全为目的,有必要扩大其裁量范围。法庭最后要求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未成年人独自返回中国后无监护人照拂的事实。 对此,MAJUNG代理人回答称,作为当事未成年人的主要养育者的中国祖父母业已去世,其只能跟随亲生母亲入境韩国生活,同时提交了其祖父母的死亡证明书及当事人的出入境记录等客观资料凭证进行了说明。  

3. 案件结果及委托人权益

法院最终接受了原告诉请,判决原告方胜诉。根据MAJUNG的主张,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况,无法断定针对其下达出境命令后韩国社会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其丧失的个人利益之总和,因此可以认为出入境厅偏离并滥用了其裁量权。也就是说,对涉案未成年人下达出境命令及滞留期限不予延长处分涉嫌行政违法。 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出入境厅取消了此前下达的出境命令和滞留期限不予延长处分,涉案未成年人得以和家人一起继续在韩国生活。  

4. 判决结果的意义(针对判决结果的说明)

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因此比起当事人的私人权益,更加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出入境部门拥有决定是否针对外国人实施强制驱逐出境措施的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并非无限制的。当外国人遭到强制驱逐出境时受损的私人权益之总和远大于大韩民国社会能够获得的公共利益时,可以主张出入境厅存在滥用裁量权的情况。 此时,需要从逻辑上主张并证明涉事外国人所具备的社会基础及家庭结合权、在韩国境内的财产权等权利。MAJUNG竭诚对与本案当事人情况类似的因不当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命令而陷入困境的外国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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